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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防车位禁止长租

    更新时间 2016-02-26 15:11:00
  •        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改建成车库向居民出租,是普遍现象。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

           江苏省地方立法明确:开发商对于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只能出租,且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3年。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令也有类似规定:人防车位只允许临时出租,租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产权或使用权。《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更为详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70%纳入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对于人防车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武汉市人大调研组提出,拟于今年修订该条例,明确人防车位不允许长期出租,采取摇号“一年一租”的方式出租,以保障所有业主的平等租赁权。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有代表提出,小区配套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作为临时停车位可以,但只能租不能卖,租金也应列入小区物业费总收入。最长租赁期不得超过3年。

           在武汉乃至湖北,相关法规尚未正式出台,不过有关各方已达成共识。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呼吁:有关部门需特事特办对车位变相买卖或擅自涨价进行专项处理。(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