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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电梯安全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 2016-07-28 15:33:00
  •        据武汉晚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我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每一部电梯都要有固定维保单位和专业人员,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在接到电梯困人求助后,市区半小时、其它地区1小时不到现场的维保单位,将被罚款3000元到1万元。



           责任不明的电梯禁用

           目前我省在用电梯已达14.27万台,其中,武汉75402台,占全省一半以上。我省去年共处置电梯困人故障近6000起。主要事故原因包括沙石等装修材料堵塞门地坎导致门变形,沙石的灰尘导致光幕不灵敏,以及维修不及时。

           因目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导致安全责任难以落实。此次出台的《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市区救援30分钟不到现场将受罚

           《办法》规定,电梯应急救援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责任,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如果市区内电梯困人,救援人员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地区的电梯,救援时间超过1小时;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救援单位都要被罚3000元到1万元。载人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并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又不改正的,要罚3000元到1万元。

           《办法》还要求,维护保养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事电梯工作。维保单位将电梯业务转包、分包的;或者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如果不在规定时间改正,要处以1万到3万罚款。

           电梯维修可用住宅维修资金

           据省住建厅副巡视员李斌介绍,对于住宅小区的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办法》规定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同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简化提取流程,解决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确定电梯费用筹集方案。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要建立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目前,省住建部门正在研究,在改造更新老旧电梯中,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有关文件有望在年内出台。

           此外,宜昌市准备尝试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今后,有望在维修电梯时,直接使用“公积金”;特别是在政府救助金不足时,用“公积金”代替业主出资,以减少业主维修电梯的现金支出。

           高楼电梯配备数量将有明确标准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还获悉:“湖北省住宅电梯选型配置标准”有望年内出台。根据现行标准,12层以上的住宅,要配备2台电梯,其中,一台还带有消防的任务,这一标准只规定了“12层以上”住宅,而没对“12层以上”作具体的分解。随着城市高层、超高层楼房不断出现,一些建设单位还是按“12层以上”的住宅标准,只配备2台电梯,造成许多高楼乘梯难的问题,导致许多电梯疲劳过度,未老先衰,长期处于带病作业状态。

           为改变这一状况,省质监局和住建厅正在制定新的“湖北省住宅电梯选型配置标准”,要求按楼房具体楼层的高低,增加相应的高速电梯的数量。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