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武汉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并于5月30日开始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
PS: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通常情况下,
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
按照武汉市房管局最新指导意见,出现以下四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所在的住宅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的,
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就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决定续聘的,应当于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原合同约定,委托新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拒不缴交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