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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我们影响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16-08-23 15:36:00

  •       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跟业主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此次通过的条例,内容涉及到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等内容。

           他们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跟得仔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并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四、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五、电梯广告收益须公示
                  违者或处1万-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益和支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否则,将被处1万-5万元罚款;有收益的,用于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住宅维修金申请新突破
                 可根据维修范围以栋为单位表决

           房屋养老金”申请难有新突破。此前,“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被认为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拦路虎,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注:根据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内容综合整理。